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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16-05-31 来源:国际交流中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学院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我院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就读的外国留学生;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院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和短期培训班。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均有义务和责任将外国留学生的培养和教育工作纳入部门的整体规划,在外国留学生培养和教育中,坚持“规范管理、保证质量、扩大规模、提高层次”的方针。

第四条 学院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有关事务由外事办、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后勤处、保卫处、各相关系部等相关部门,根据其职权范围负责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 外事办:主要负责学院外国留学生的招生、管理和服务工作。具体有:负责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起草、修改和补充我院外国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对外宣传、联系及外国留学生的招收、录取、报批、日常生活、教学协调工作;负责与校内外、国内外教育部门以及外国留学生的沟通;负责外国留学生签证、体检、居留证、学生证、毕业证等证件的申办工作。

2.留学生管理科:协助外事办招生以及进行日常的管理。

3.教务处:负责确定外国留学生的学习专业,组织制定各类外国留学生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下达教学任务编排课表、组织考试、成绩管理。根据《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外国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根据《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并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4.财务处:负责外国留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的审批、收取工作。

5.学工处:负责对外国留学生进行与国内学生相应的奖惩管理和学生活动管理等。

6.后勤处:负责外国留学生住宿和餐饮等服务工作,负责外国留学生宿舍相关设备的配置和维修等。

7.保卫处:负责外国留学生校内外安全工作,包括检查留学生公寓的防盗、防火设施的配备等。

8.各相关系部:负责外国留学生在各系部的学习管理。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第六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院就读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1.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对学院教学管理等工作提出意见及改革建议。

2.      参加社会实践,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外国留学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重大节日庆祝活动。经学院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相关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我国法律以及公共道德的行为。学院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3.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奖学金、学历证书。

4.      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有异议,按规定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与学院发生人身、财产争议的,可以与学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共同确定提交仲裁,或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院就读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1.   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校纪校规。

2.   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尊重其他国家同学的风俗习惯,维护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3.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友爱,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   遵守学习纪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完成规定学业。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招生录取

 

第八条 外事办统一组织实施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及对外签约工作,负责制定招生办法、招生专业和导师,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并于每年630日前公布招生章程、招生专业目录。

第九条 外事处对外国留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步意见,转交教务处及相关系部,教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留学生进行相应的入学考试或考核,并与相关专业学院协商后,确定录取名单并备案,通知该生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第五章   入学

 

第十条 新生入学注册

1.外国留学生新生抵校后,应持录取通知书、相关学历证书、护照签证、体检报告等相关文件在新学期的前两周来我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2.新生报到后10日内到海口市卫生检役所提交所属国体检证明(半年内有效)。经检验合格后,由检役所换发我国《健康检查合格证》。无体检证明或体检项目不全者,应接受体格检查,经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不予注册,作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3.经身体检验合格者,须持我国换发的《健康检查合格证》及本人护照、签证申请表、录取通知书、居留申请表、照片等,于入境之日起30天内按照我国出入境法规到海口市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过期罚款。

4.新生入学时,应按规定持报到手续单到财务处、宿舍管理中心办理缴费和住宿手续。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

5.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新生到国际交流留学生管理科注册。已报到注册的新生到相关部门办理学生证、借书证及学院发放的其它有关证件。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在我院继续学习的留学生要按规定时间返校,并在开学前一天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无故不按期到校报到者,以旷课论处,情节严重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1.留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到国际交流留学生管理科报到注册,由教务处加盖注册印章,注册生效。

2.留学生按学年交纳费用,每学年开学后15天内必须交齐学费和住宿费,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转学和退学学院不退还任何费用。

3.留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应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以上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留学生入学后,应参加学院组组织的入学教育活动,包括开学典礼、学院情况介绍、校纪校规及法制安全教育。

 

第六章 学制与年限

 

第十二条 我院留学生包括学历生和短期培训生。接受留学生可根据其所修过的学科和通过国家认证的汉语能力安排插班进行专业学习。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将进行汉语水平考试。

第十三条 在我院攻读的专科留学生一般修业年限不少于3年。允许留学生不能在正常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时延长学习年限,但累计延长学习年限不超过1年,延长学习期间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留学生在达到最长修读年限时仍不具备毕业或结业条件者,自动取消学籍。

 

第七章  教学运行

 

第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单独组班学习,也可以插班学习。单独组班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插班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的汉语水平应达到专业学习的要求。

第十五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作为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六条 教务处要提前一学期向留学生所学专业系部下达教学任务,以便提前安排中外教师,并要适时进行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并根据各学系部要求提前落实好外教和教材。

第十七条 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八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留学生须按学校的学制和教学计划学习并参加考核,具体包括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实践环节。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方式要求按照一定的格式,内含一定题型和分值比例的正规试卷,并纳入学院考试计划。考试成绩一般以百分制记,60分及以上为及格,成绩评定根据期终考试及平时成绩按一定的比例计算。考查方式较为灵活,成绩一般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获及格及以上方被认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条 留学生课程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出勤等)综合评定,期末考核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任课教师也可根据课程实际情况调配成绩考核比例,但须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实行,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每学期的必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或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予补考。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旷考者与考试作弊者须经书面申请批准方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能正常参加该门课考试,须经书面申请批准方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考核不通过者,必须补考,其成绩按最新一次成绩记载。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并在考前出具申请和相关证明,经学院备案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课程在下学期开学初与补考一起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于培养计划中尚未学习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教学要求的留学生,可按学院规定程序申请免修。留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教务处申请批准后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在修满一定学分或课程的情况下,留学生可获得辅修证书。

 

第九章     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必须按照学院校历规定参加学习并享受学院的寒、暑假及我国的节假日。各派遣国的节、假日,重大外事活动,宗教活动等学院不放假,若要请假,视具体情况可酌情准假。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并进行考勤。留学生应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因故不能上课,需事先请假,三天以内的事假由国际交流留学生管理科审批,三天以上的事假由学院审批,并将请假书面申请与批复报外事处与教务处备案。因病请假者,需要提供区级以上医生证明。凡未经请假批准而不上课者,视为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 无故缺勤旷课者,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按照留学生本国法律规定须当兵服役者或者留学生本人发现患有慢性或严重疾病,经医疗单位证明无法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留学生因事、因病需要休学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2年,服兵役休学者除外。学期中间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申请休学者,该学期已交学费不退,两周内休学可申请退交学费的 70 %。学期开始后已考核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须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监护人签字同意,经学院审批后,发放休学证明,同时报所在系部备案。休学留学生自办理好休学手续后的两周内应离校,回国费用自理。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院提交书面复学申请,交验指定医院健康检查合格证,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留学生申请时应将医院证明恢复健康诊断书交给学院。来华后,必要时须经我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进入下一年级的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一章  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来校前已选定的所学专业,来校后一般不作变更,如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需要改变专业者,可书面申请经批准可转专业。

留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准许提出校内转专业的申请:

1.学生确有拟转入的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受专业确定)。

2.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3.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三十五条 需要转专业的留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专业同意并经转入专业考核认可,由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留学生转专业前所取得的学分,由转入系(部)进行确认,抵充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学分。

 

第十二章 退学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违反学院规定、因病不宜在校学习、连续两个学期有三分之二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是本人申请退学者,应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申请退学必须经过监护人签字同意,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由院领导研究决定,对作出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上报海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按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满一年的,学院发放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院不出具任何证明,并注销学籍。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学院设立“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用以奖励成绩优异、表现良好的留学生。具体评定方法参照《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对有特殊贡献和表现突出的留学生可以授予其他单项奖。

第四十一条 对留学生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留学生有违法行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2.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      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所规定条款者;

4.      恶意传播宗教者;

5.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十三章 毕业与学位

 

第四十二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留学生达到学院规定的留学生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提供总成绩表,发放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留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转换课程学分。

第四十三条 未能取得毕业资格的留学生,在校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业成绩单以及在学学习证明;满一年而中途退学者发给学业成绩单、在学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同时,有学生修满一学期,修完规定课程但未达到毕业学分要求,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未超过应修课程学分的60% 发放结业证书和学业成绩单。结业的留学生可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和学历证书。

 

第十四章 学生工作及生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一些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利身心健康的文体、公益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生活服务设施,留学生应该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在学习期间,留学生不得擅自外出打工,因打工旷课者,一律不予补课。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纪过,劝其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但是留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可以根据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参加。

第四十八条 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外事办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201表)入境。对于持旅游签证和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院系应及时督促其到留学生办公室更换来华留学签证。留学生在学习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在出境前再办理入境手续;在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学院须及时通知海口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第十五章 留学生证管理规定

 

1、留学生开学到国际交流留学生管理科报道后,留学生管理科把来华留学生的相关资料报给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办理来华外国学生的学生证。

2、留学生证是留学生的身份证明,应爱惜保管,不应随意涂改或转借。该证每学期初验一次,无验讫章无效。可凭此证办理学校图书馆借书证。

3、留学生证遗失,应立即向留学生管理科登记报失,由学校统一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重新补办留学生证需缴办证费20元。

4、如退学、转学、毕业或其他情况离校时,须将本证缴回。

 

第十六章   留学生借阅图书办法

 

1. 我校在籍留学生可持留学生证和留学生管理科开具的介绍信到学院图书馆办理借书证。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

2. 借书证要妥善保管,如遗失须及时到图书馆注销,否则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款。

3. 持借书证,按图书馆所规定的统一借阅方式进行借阅图书或刊物。

4. 办理续借手续需将书带到图书馆,讲明理由,根据情况办理续借手续。

5. 借期:根据学院图书馆的具体规定执行。

6. 读者丢失书刊,须交付罚款,罚款金额依据学院图书馆的具体规定执行。

7. 读者应爱护图书和图书馆设备,不得违反图书馆的有关规定。

8. 所借的书刊,须在离校前一个月全部退还,并将借书证和书卡交回留学生部存查,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其他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外事办负责解释。